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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二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

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依法治校

【发布时间:2012-07-28 15:43:13】  【来源:】  【点击量:

衡水市职教中心章程
(衡水市职教中心教职工大会第三届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努力推进依法治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衡水市职教中心
校    址:衡水市人民西路309号
第三条:衡水市职教中心,是一所公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根据衡水市或衡水市职教中心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理念: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需求设专业,以汽修为特色。
办学思想:面向人人的平民教育,坚持高素质、高就业率的办学思想。
教学思想:密切关注学生学会了多少技术,懂得了多少做人的道理。
培养目标:提高素质,养成人格,掌握技能,服务社会。
教风:教书尽力,育人尽心,工作尽责。
学风: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生存。
第五条:学校的发展策略:以法办学 民主管理 以人为本
和谐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直属桃城区教育局,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校务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法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第七条:学校设立党支部,全面负责党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的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党支部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事求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要求,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保证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委组织部任命,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权是: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2、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3、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程序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问题作出决策。
    4、加强干部和教师队伍的建设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提高、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
    5、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领导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努力构建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的教育网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6、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遵循教学规律,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
    7、领导和组织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关心教职工生活,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8、领导和组织学校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努力改善卫生条件,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体质和审美能力。
    9、依靠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10、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11、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1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校长的权力是: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日常事物有决策权。
    2、人事权。按照校长负责制要求,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管理。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人事方面的建议。
    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4、财经权。按照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在服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管理学校经费,决定经费使用方案,并审批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学校副校长由区委、区教育局选聘并任命。副校长协助校长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法制办、总务处、就业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副主任)由校长聘任报区教育局批准,其各自职责为:
1、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各部门工作,督查、考核校长分给各部门任务的完成情况。
2、法制办公室负责依法治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对学校各项制度进行合法审查,配合其他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管理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3、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务工作,实施教学教务常规管理和考核、体卫工作。
4、政教处负责学生的德育工作、法制教育、综合治理、安全工作、卫生管理、宿舍管理、学籍管理及家长学校工作。
5、就业处负责实施学校的学生就业推荐、岗前培训、毕业生调查追踪、成人教育及各种短期培训工作。
6、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管理,负责校舍、财产、设备的维护、供应、保管等,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教代会每三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根据有关法规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励、晋升或处分。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学校管理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工作群众性组织。
    第十六条:学校工会是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组织与途径,工会必须做好教职工和学校的思想沟通,并采取多种形式关心和丰富教职工的生活,切实履行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
    第十七条:学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 、学生舆论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对教职工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实践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第二十三条:教育教学过程中注重渗透法治教育内容,注重培养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认真开设法治教育课。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强化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方位育人思路,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坚持正面教育,实行赏识教育和激励教育,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后进生。
    2、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共青团工作。
    3、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4、营造浓郁的德育氛围,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民族精神。
    5、建立健全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教育委员会,营建“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五条:把“密切关注学生学会了多少技术,懂得了多少做人的道理”作为教学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大力推进实践课教学,积极开展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随意增课、减课、调课、停课,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学校或县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
    第二十八条: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常规管理。规范教学过程管理,深入推进集体备课方式、改革教学评估方式。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规定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强迫或诱导学生有偿补课。
    第三十一条:坚持普通话教学,学校一律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十二条:改革考试制度,推行学分制。
    第三十三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加强艺术教育,形成班级、年级、学校三级规模的艺术特色系列。
    第三十五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校实践课管理,严格学生实践课操作规程。严格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维护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离,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上级有关要求严格要求自己,严谨、务实、开拓、奉献。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结合学校《奖惩实施办法》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校内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学校向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校园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理。如当事学生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如对学校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县教育局提出行政申诉。
第四十八条:根据省、市教育局关于在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和注册
1、        学校按上级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录取新生。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能超过一周。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因疾病不能坚持在样学习的,经校长批准,可保留学籍进行积极治疗,治疗逾期一年仍未痊愈的,取消入学资格。
3、        学生入学后即编入班级,学校根据教育局的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时注册和书写文书档案。
4、        学生学籍档案,班主任每学期在学籍表上填写学生成绩和评语交政教处保存,学生受到和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二、  休学、退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退学。
(1)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在校学习的。
(2)            请病、事假累计达两个月的。
(3)            严重违反校纪且经教育不改或在校违法乱纪者。
(4)            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的。
2、        学生休学可继续保留学籍,退学不再保留学籍。
三、  成绩考核
1、        成绩考核包括专业和操行两个方面。专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审,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2、        专业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3、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处批准。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次考试记零分,并据情给予纪律处分。
4、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补考的,其成绩应注明“补考”。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5、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补考。对患前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医院证明和教育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6、        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负责,在班委会和团支部讨论基础上,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根据学生平时的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专业思想,日常行为表现,每学期给予品德等级(或打分)评定并写出评语,毕业时写出全面鉴定。
四、  升级、毕业
1、        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2、        不及格的学科要在规定时间补考,补考后仍有两门主科或两门以上不及格者,继续跟随班学习,毕业后再次进行补考。如补考仍不及格,只发给结业证书。
3、        学生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4、        品德评定不及格、学习不及格及受处分未取消者,不发给毕业证,只发结业证。
五、  奖励、处分
1、        奖励
(1)            第学生按有关条件评选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
(2)            在校及上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中表现优秀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3)            以上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
2、        处分
对违纪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3、        奖励和处分按学校《各项先进评选条件及办法》和《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六、   关于学生学籍等问题的说明:
1、        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规定时间,按标准完成学籍的注册工作。
2、        转学学生要持转学证明及其它相关证件办理转学手续,班主任教师应该及时报与学籍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注册。
3、        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要学籍变更或是注销的应该及时按规定进行办理。
4、        学籍注册、毕业证发放、转学、退学等工作必须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都必须有相应责任人的签字依据。
第六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九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支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 、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加强校舍、校产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校园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审美特点的校园环境。
    第五十三条:学校、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校园文化品位,发挥其育人功能,激发学生心理潜能。
    第五十四条:全体教职员工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 、文明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教职工的身教水准。
    第五十五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五十六条:加强行政值周和教师值日工作,实行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自理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五十七条:校园内一律不准骑车,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第五十八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五十九条: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严禁学生将刀械带入校园,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如需修改,需经校代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通过,并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工会解释。